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即聖鑫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新島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絲 鈺 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