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聲 請 人 林恭德(即林鄭碧霞之繼承人)代 理 人 林寶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三、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四、請提出林鳳英之授權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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