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408號
TPDV,104,司催,1408,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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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林恭德(即林鄭碧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寶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
三、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四、請提出林鳳英之授權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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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