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374號
TPDV,104,司催,137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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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董紋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分別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
三、請提出本票影本。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內容記載不完整
  ,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
  明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
  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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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