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董紋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分別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
三、請提出本票影本。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內容記載不完整
,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
明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
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