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鄭義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請求之利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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