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90號
TPDV,104,司促,1629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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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義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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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