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006號
TPDV,104,司促,1600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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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東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相對人大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
   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
   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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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