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東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相對人大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
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
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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