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962號
TPDV,104,司促,1596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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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清財
一、債務人施清財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施清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
  玖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清寶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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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