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清財
一、債務人施清財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施清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
玖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清寶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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