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張彩鳳
夏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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