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871號
TPDV,104,司促,1587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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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張彩鳳
      夏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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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