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忠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申請信用卡之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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