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839號
TPDV,104,司促,15839,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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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忠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申請信用卡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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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