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94號
TPDV,104,司促,1579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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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黃正芳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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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慶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