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速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蕭俊亮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背書人係「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蕭
俊亮」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背書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
非背書人蕭俊亮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蕭俊亮
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
蕭俊亮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若欲對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蕭俊亮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