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84號
TPDV,104,司促,1578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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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速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蕭俊亮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背書人係「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蕭
  俊亮」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背書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
  非背書人蕭俊亮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蕭俊亮
  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
  蕭俊亮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若欲對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蕭俊亮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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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