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法定規費不得滾入
本金,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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