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55號
TPDV,104,司促,15755,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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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姵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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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