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姵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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