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51號
TPDV,104,司促,1575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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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淑愉
      柯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壹仟柒佰壹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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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