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29號
TPDV,104,司促,15729,201508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伯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根林周韻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