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24號
TPDV,104,司促,1572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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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興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雄即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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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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