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17號
TPDV,104,司促,15717,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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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珮緹(原名楊淨淳、楊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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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