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權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梅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
「柯梅芳」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
係對非發票人柯梅芳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柯
梅芳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若欲對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更正聲請狀上
債務人名稱為德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梅芳列為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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