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43號
TPDV,104,司促,1564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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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湘靈(原名張敏雲、張雲捷)
      陳永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
  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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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