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湘靈(原名張敏雲、張雲捷)
陳永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
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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