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25號
TPDV,104,司促,1562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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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清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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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