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75號
TPDV,104,司促,15575,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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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嵇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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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