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75號
TPDV,104,司促,1557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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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之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明利息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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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