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39號
TPDV,104,司促,15539,2015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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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晏
      李英宏
      許愷柔(原名許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553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宗晏、李│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7│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8840│英宏、許愷│月10日起  │月7日止   │八三     │
│  │元  │柔原名許美├──────┼──────┼───────┤
│  │   │慧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宗晏、李│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840│英宏、許愷│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柔原名許美│      │      │百分之十,逾期│
│  │   │慧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一)緣債務人李宗晏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李英宏
     許愷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3648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宗晏自104 年2 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2884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英宏
     許愷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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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