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95號
TPDV,104,司促,15395,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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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徐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宥和(原名王治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借款契約、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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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