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徐仲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宥和(原名王治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借款契約、帳務明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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