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48號
TPDV,104,司促,1534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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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瓊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華
      賴欣宏
一、債務人陳玲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捌萬壹仟叁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
  務人陳玲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欣宏
  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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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