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七二號
原 告 慶和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及同年六月十五日向原告公司訂購卵 石級配合計二八四.五立方公尺,以每立方公尺新台(下同)三百五十元(含運 費)購買,原告公司依約將卵石載至交貨地點,被告當天接獲簽收,而待本公司 派員前往被告所在地請款時,卻遭拒,事後被告以電話告知本公司卵石含泥量大 ,要求派員前往處理,但遭逢連續豪雨後,本公司告知被告,其卵石含泥量應已 被沖洗掉了,但被告又有另一說詞,聲稱卵石規格不合要求,原告公司與被告協 商要求被告若要退回卵石應負部份運費,卻乃遭拒絕,被告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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