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205號
TPDV,104,司促,1520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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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智明即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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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