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158號
TPDV,104,司促,1515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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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克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軒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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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