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011號
TPDV,104,司促,1501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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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佳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騰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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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