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25號
TPDV,104,司促,1492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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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鉅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美玉
一、債務人世鉅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
  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世鉅建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
  美玉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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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