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857號
TPDV,104,司促,1485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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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金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子渝
      劉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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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