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超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
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
百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