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78號
TPDV,104,司促,1477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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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豫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
  ,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
  行法第47-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
  聲請人請求104 年9 月1 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 部分自
  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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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