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47號
TPDV,104,司促,14747,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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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志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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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