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鎂營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查所附發票買受人為「廣鎂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非「廣鎂營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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