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35號
TPDV,104,司促,14735,201508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鎂營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查所附發票買受人為「廣鎂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非「廣鎂營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