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10號
TPDV,104,司促,1471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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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嬿琳
      陳耀義
      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
  (一)緣債務人陳嬿琳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耀義吳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
     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共申借8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878元、42,8
     78元、42,385元、42,385元、42,385元、21,385元、
     42,405元及21,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
     %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陳嬿琳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4 年03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70,001 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陳耀義吳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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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