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54號
TPDV,104,司促,12854,201508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清麗國際有限公司、王
耀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清麗國際 有限公司、王耀輝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對該連帶票據債 務以不連帶債務對債務人清麗國際有限公司王耀輝分別請 求各915,780 元之法律依據,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7 月9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