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98號原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被 告 國防部(原: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陳明就第2批貨交貨逾期天數計算之基準及理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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