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張昭焚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劉上銘律師
馬翠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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