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孫定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璽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14,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