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臺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仙(Celina Chew)
訴訟代理人 魏嘉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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