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35號
TPDV,103,重訴,635,2015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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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吳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兒邱郁儒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
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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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