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78號
TPDV,103,重訴,178,201508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傅英豪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魏序臣律師
被   告 陳熙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9日
下午4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