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15號
TPDV,103,重訴,101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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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廖清安
      吳文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陳世樺
被   告 方英龍
      魯淑華
      呂慧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書嫺律師
      鄭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 月2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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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