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13號
TPDV,103,重勞訴,13,201508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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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巫俊明
      巫俊賢
      紀駿智
      沈孟云
      陳麗虹
      邱欣怡
      陳世倫
      蕭榆達
      陳約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勞訴字
第1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59萬2,165元(上訴聲
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862萬4,677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42萬9,
972元、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53萬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4萬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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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