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92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葉庭歡
被 告 周黃璧蓉
周文雄
周麗瑛
周秀玲
周秀香
周武璋
周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不動產之面積(平方公尺)欄記載「32.19」應更正為「32.79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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