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 告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喻曉霞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文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84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確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
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