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陳明雄
陳穆勳
陳怡勳
陳慶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蔡秉叡律師
盧婉榕律師
被 告 吳振錐
吳游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前就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所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續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