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18號
TPDV,103,訴,2318,201508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陳明雄
      陳穆勳
      陳怡勳
      陳慶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蔡秉叡律師
      盧婉榕律師
被   告 吳振錐
      吳游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前就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所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續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