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20號
TPDV,103,訴,1720,2015080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0,0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200,000 元+反訴部分2,800,00
0 元=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1頁


參考資料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