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1號原 告 黃佳勳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陳耀南律師複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訴訟代理人 曾煥基 龔正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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