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91號
TPDV,103,建,39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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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1號
原   告 黃佳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陳耀南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曾煥基
      龔正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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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