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34號
TPDV,103,勞訴,23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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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原   告 顧臻炘
訴訟代理人 張明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戎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輝
訴訟代理人 林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4年9月25日下午2時10 分許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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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戎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